八、第四十六條建議修訂為: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按以下次序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確定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方法;但是投標價格為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二)綜合評估法,即確定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材料設備類項目,優先適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且須實行資格預審;不適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
工程施工類、材料設備類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投標報價須體現競爭性。禁止任何費率下浮的招標形式。
修訂的理由和意義:第46條是招標投標法中最“硬核”的一條,這條建議也是第一至七條建議的集中體現,以下予以重點論述。
首先,建議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與綜合評估法的排序互換,并規定兩者之間不是并列關系,而是先后關系;其次,明確規定工程施工、材料設備招標中需進行資格預審,鼓勵價格競爭。
工程和產品的采購的價格體現了采購合同的特點,發生物權轉移,是以商定的產品性能為基礎的比價。工程及產品的承包商、供應商的招標,應遵循價格比選的原則。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都是采用公開招標和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原則,以節省投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2019年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的評定標方法之一,符合國際施工招標規則,世行、亞行、我國大型地產公司等均成功實行多年。但是,由于法律法規規定不細致、措施不配套,不法分子鉆空子而造成部分項目的“低質低價”的現象,導致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被污名化。建議借此次修法之機繼續完善法律細節,健全配套措施,給予正名。對于因用戶需求難以定義、特殊需求等原因,無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才可采取綜合評估法。另外,基于政府定額價的費率招標,既違反《政府投資條例》,也是投資失控、滋生腐敗的重要源頭,住建部門早已明文禁止,建議通過此次修法明確予以禁止。
大量實踐證明,在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環境下,最低投標價法若實行資格后審,投標人必將是良莠不齊、魚龍混雜,容易導致低質低價,建議修法規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須以資格預審為前提。案例實踐證明,施工招標采用基于資格預審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個項目幾十家乃至上百家報名或投標的現象將不再會出現,圍標、串標、轉包、掛靠、拉關系等招投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將迎刃而解,而且合同履約更圓滿,工程質量更高。
理解這一點并不難,只要分析、弄清形成“低質低價”的內在原因——未詳細規定并落實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所必須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招標投標法第21條、22條規定的完整、準確、清晰的招標人需求及技術要求;二是未進行嚴格的資格預審。由于招標文件較為粗放、漏洞較多,未經嚴格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形成的一些投機鉆營者,就可能通過報出一個惡意低價而中標,然后鉆招標文件的漏洞進行索賠扯皮,或偷工減料,造成低質低價甚至低質高價。
基于資格預審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通常成功的做法是:在招標人需求及技術要求做到完整、準確、清晰的前提下,對于招標人來說,評、定標主要就是比價格,即經評審的價低者中標,正所謂“誰入圍比誰中標更重要”。從技術因素來講上,由于工程的復雜性、規模性、單品獨特性,造成招投標的基礎——產品或服務的精準定義有一定困難,因此,較難界定投標人是否在一致的質量等要求下進行價格比較。而這也正是此次修法需重點關注和提升之處。
那么,這種情況下又如何防止資格預審產生的腐?。炕蛘袠巳?、經辦人員如何能自證廉潔?機制是:由于存在高怕不中、低怕賠錢的“兩難”機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通常是本企業的預測成本價加上適當的利潤,不可能過高,這就使得投標人沒有了送租的成本。因此,資格預審不但不會產生腐敗,還可通過建立投標人的激勵相容機制——即本次價格低,履約質量好,將有利于樹立信譽并有利于通過下一次的資格預審。這種激勵相容機制,可促進工程建設領域優勝劣汰。同時,由于以上陽光操作機制,不但可從根本上預防權力干預工程招標,還可解決招標人因“避嫌”而限制民營建筑企業參加投標的現實問題。
基于資格預審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可實現優質低價。機制在于:施工方在低價中標的條件下,由于信息對稱和激勵相容機制,施工方作為經濟人,提升質量以樹立品牌,控制成本以提升競爭力,必將成為其自利利他的一種理性自覺。也就是說,為了企業信譽和能通過下一次的資格預審,他必然會自主地、積極地提高工程質量,從而實現優質低價。反過來,由于需承擔主體責任,招標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將倒逼對“招標人需求及技術要求做到完整、準確、清晰”,進而倒逼招標人采購高質量的工程咨詢服務,形成招標人、咨詢方、施工方等產業鏈范疇的激勵相容機制,為建筑市場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