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8年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的通知。明確: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
2019年是造價師正式改革的第一年,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形成級別梯度,并開始使用新大綱、新教材。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3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
公告顯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稅改后,建筑業應注意的5個風險點:
1、“甲供工程”進項稅額抵扣的風險點
建筑業企業與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提供建筑所需材料、設備與動力等,并抵減應付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款。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甲方用貨物抵減應付工程款,屬于取得其他經濟利益,該行為是有償銷售,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業企業取得相關扣稅憑證,在一般計稅時,其進項稅額可抵扣。
2、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風險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根據11號公告規定,建筑業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必須分別計算自產貨物和建筑服務的增值稅,而不能自行選擇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或者銷售建筑服務計征增值稅。開具發票也必須分開貨物和服務。而對于受票方來講,取得按照混合銷售開具的發票,屬于取得未按照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得作為合法的稅收憑證進行核算。
3、取得分包方的自產貨物差額征稅風險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企業總包方適用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服務,且其中的“料”是自產貨物,根據11號公告規定,分包方應分別計征貨物和建筑服務的增值稅。同時,應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票。此時就產生了問題,總包方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取得分包方的貨物發票,是否可抵減總包款差額計征增值稅?對此,各地規定不盡一致,有地區稅務機關認為貨物發票可以差額征稅,參照某市國稅局的規定: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試點納稅人,接受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企業開具的貨物增值稅發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差額繳稅。
4、混合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風險點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建筑業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上述銷售自產貨物情況除外),同時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計征增值稅,按照稅率9%或者征收率3%計征增值稅,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票。
同理,建筑業企業總包方取得分包方發票的,應取得建筑服務發票(上述銷售自產情況除外),而不能要求分包方分別開具貨物和建筑服務發票,這屬于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5、貨物用于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抵扣的風險點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筑業企業可能存在多個項目,有的適用一般計稅,有的選擇簡易計稅,采購的建筑材料等貨物,如果明確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在采購當期不能抵扣;如果采購時不能明確是否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貨物,應在實際用途明確歸屬于簡易計稅項目時轉出其進項稅額。
5月24日,國務院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
文件中提出:
1、勞動者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等)的,按規定給予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不可重復享受。
2、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參加崗前培訓、安全技能培訓、轉崗轉業培訓或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或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
3、對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公布培訓項目目錄、培訓和評價機構目錄,方便勞動者按需選擇。
4、動態調整職業資格目錄,動態發布新職業信息。
5、推動工程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
6、支持企業按規定自主開展職工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工作,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技師、特級技師等。
7、在全國各類企業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現代學徒制培訓。職工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給予企業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職業培訓補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1、3.3.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同時廢止。
1、與《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進行了全面協調;
2、調整了建筑結構安全度的設置水平,提高了相關作用分項系數的取值,并對作用的基本組合,取消了原標準當永久荷載效應為主時起控制作用的組合式;
3、增加了地震設計狀況,并對建筑結構抗震設計,引入了“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設計理念;
4、完善了既有結構可靠性評定的規定;
5、新增了結構整體穩固性設計的相關規定;
6、新增了結構耐久性極限狀態設計的相關規定等。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18發布,新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最引人注意的變化是:
恒荷載分項系數由1.2調整到1.3;
活荷載分項系數由1.4調整到1.5。
也就是說這一影響將會改變建筑鋼筋含量:
普通住宅鋼筋含量將增加5%;
地下車庫鋼筋含量將增加10%。
國家發展改革委12月3日公布《招標投標法》大修草案。
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方面:
1、推進招投標領域簡政放權。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自行招標備案等多項事前核準、備案事項,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監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提高招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公示等應當載明的事項范圍。
3、落實招標人自主權。
4、提高招投標效率。
5、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
6、充分發揮招投標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
7、為招投標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遴選社會資本方有關招標要求。擴大了允許自然人投標的項目范圍。
8、加強和創新招投標監管。對現行《招標投標法》未規定的招標終止、異議與投 訴處理程序、招標檔案管理、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補充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有關方面理解和執行上存在疑問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7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資委聯合發文,決定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針對各類在建工程項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項目,全面清查。
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強調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要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8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提及大力清理簡并資質類別、等級,國家職業資格壓減一半以上。
大幅壓減企業資質資格認定事項,力爭2020年底前將工程建設、測繪等領域企業資質類別、等級壓減三分之一以上。
凡是能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一律取消,對保留的事項要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
推動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分批調整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政府不再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2020年底前將國家職業資格數量再壓減一半以上。
11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應急管理部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
1、推行安全生產承諾制,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吊銷責任人員從業資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依法加大責任人員問責力度;
4、依法強化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5、強化責任人員失信懲戒。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誠信“黑名單”制度。
7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延續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9月16日,住建部下發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證明事項,涉及建造師、資質、招標、執業資格證書等事項證明,改為書面承諾或告知。
11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從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云南、黑龍江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3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